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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国防生,是具有普通大学生和未来军(警)官的双重身份。招收国防生的高校大多数是重点大学。这些地方院校的教学设施、师资水平高于军校,国防生可在此接受优质的教育。国防生与军队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后,在校期间还可享受由军队提供的国防奖学金。国防生完成学业后将统一入伍成为军官。

国防生

国防生是指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由军队(武警部队)依托地方普通高校从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含符合保送条件的保送生)招收的和从在校大学生中选拔培养的后备军(警)官。

国防生除完成高校规定的学习外,还要接受军队和高校组织的军政训练。军政训练包括军政理论课、日常训练和假期集中训练。军政训练纳入高校教学内容,作为国防生必修课或者必选课计算学分。国防生军政训练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毕业时要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考研政策

报考程序

  1. 国防生报名前应向驻校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确定报考院校和专业。申请时间为本科生第三学年7月20日前。
  2. 驻校选培办接到国防生考研申请后,应对报考对象的政治思想、现实表现、报考院校和专业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和把关,于当年8月底前将符合报考条件的国防生情况上报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
  3. 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对驻校选培办的上报意见进行审核,于当年9月底前下达审批意见。
  4. 驻校选培办应及时将审批情况通知报考对象,未经批准不得报考。

录取工作

  1. 驻校选培办应积极协助有关招生单位共同做好录取和入学后的复查复审工作。
  2. 普通高校在复试前应认真核查本科毕业国防生报考审批表,未经军队主管部门同意的不得复试及录取。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报考专业。
  3. 对志愿到军队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综合素质特别突出的国防生,经驻校选培办与研究生招生单位协商同意后,可酌情破格复试。
  4. 招生单位对报考的国防生,应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读军队院校、军队科研单位研究生

1、普通高校要积极支持国防生攻读军队院校、科研单位研究生。被军队研究生招生单位录取的国防生,经复查复试合格后,由录取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入伍手续。

2、国防生在军队院校、军队科研单位攻读研究生期间的待遇、管理和毕业分配,按照军队院校、科研单位招收研究生工作的政策规定执行。

攻读普通高校研究生

1、被普通高校录取者均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生,其研究生入学资格予以保留,先到军队报到工作1至2年之后,再以军队干部身份返校学习

2、保留入学资格的国防生入伍后,军队有关单位应在保留资格的有效期内,按时安排其返校攻读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在部队表现较差、不适合继续担任军队干部的,按任免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政治部通报普通高校,有关高校应根据军队意见取消其入学资格。

3、以军队干部身份返校读研期间的管理和学费问题,按照教育部和军队关于军队干部到地方攻读学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选拔条件

一、高中毕业生报考国防生的条件

国防生招收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符合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志愿从事国防事业,毕业后服从组织分配

2、根据国家兵役制度规定,考生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止报考当年8月31日)。从2015年起,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均可报考,所修外语语种仅限英语。

3、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从在校生中选拔国防生的基本条件

选拔的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或符合保送条件被保送入学的在校本科生或全日制研究生。其条件是: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于祖国,热爱军队,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2、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3、学习勤奋,完成规定的课程,主干课程学习成绩良好以上;

4、年龄条件: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毕业时的年龄分别不超过25,30,35周岁;

5、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

6、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享受社会义务性奖学金(已定向培养)的学生不在选拔范围之内。符合条件者可以申请报名,经过组织推荐,填写《国防生资格审查登记表》,接受政审、面试和体检。

政审、面试和体检合格者经组织审批后确定为国防生。国防生必须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

招生程序

高考直接招收

高考直接招收的一般程序是:

1、学生填报国防生志愿(学校对报考国防生分专业设有专门的志愿代码)。

2、政审、面试、体格军检与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有关程序同步进行。

3、国防生的录取批次定为提前批。

入校后,一般还要组织复审、复试、复检。

在校选拔

在校选拔招收国防生的一般程序是:

1、 发出选拔通知

2、个人提出申请

3、征求学院意见

4、进行考察考核

5、组织面试、体检

6、办理选拔手续,签订协议书。

权利义务《国防奖学金协议书》规定

国防生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

1、 热爱祖国,热爱军队,志愿献身国防事业,不参加除中国共产党以外的民主党派和宗教组织。

2、 自愿将本人学籍档案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作为履行义务担保,由学校和军队共同保管。

3、 及时向军队驻高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汇报个人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

4、 参加军队组织的军政教育训练活动,达到考核标准;在军政训练期间,接受军队实施的准军事化管理

5、 在学制时间内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良好以上,毕业时要求达到军队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入伍的相关规定

6、 不得转学和留学、退学、停学、休学

7、 经军队同意,可改学专业、选修第二专业、提前毕业和报考硕士研究生(含推荐研究生)。转学的专业、选修的第二专业应是军区部队紧缺和急需专业。提前毕业者在校学习时间应不低于三年,并取得学位证书。报考硕士研究生者,学习成绩应达到良好以上,取得国家公共英语四级证书;报考院校应是本校、军队院校或与军区签约的其他地方高校;报考的专业应为本专业或军队认可军区部队紧缺的其他专业;学校确定录取后,拟学专业宜补充技术岗位的,可在办理入伍手续后,以军队干部身份直接攻读,毕业后根据部队需要分配到部队相应岗位;拟学专业宜补充指挥岗位的,在征得学校为其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前提下,应到部队工作1至2年补充必要的任职经历后,再继续攻读。

8、 毕业时服从军队分配,到师以下部队指挥或技术岗位工作;在部队工作年限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有关规定。

9、 享受国防奖学金的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该协议内容由南京军区政治部干部部后备军官选拔培训指导办公室提供) 注:《国防奖学金协议书》具体由各大军区级政治部干部部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同军区制定的协议书会有所区别。

选拔的原则和范围

(1)从高校在校生中选拔国防生,应着眼于新型军事人才培养的客观要求,坚持全面衡量、保证质量、公平竞争、择优遴选的原则,重点选拔培养部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适量选拔培养初级军事指挥人才

(2)选拔范围以理工类专业学生为主,兼顾文史类等其他专业的学生;以设有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简称选培办)的高校为主,根据需要也可从其他签约高校中选拔。

(3)选拔对象应是参加全国高校统一考试被录取,或符合保送入学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本科生从二年级学生开始选拔,研究生一般从一年级选拔。在高校享受其他定向专业等义务奖学金的学生不参加选拔

(4)鼓励优秀学生参加国防生选拔。在同等条件下,学生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特长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以及毕业后志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和基层部队工作的学生优先选拔。对国防生的体检要求是:身体健康,原则上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检标准。主要要求:身高男生不低于162厘米,女生不低于160厘米;体重男生不低于50公斤,女生不低于45公斤,过于肥胖(超出标准体重25%)不合格;非指挥类视力标准为每一眼裸眼视力在4.5(0.3)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指挥类要求视力标准为每一眼视力在4.7以上,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无红绿色弱、色盲;无传染性疾病等。另外,指挥、水面潜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空降等专业对视力有特殊的要求,详见最新的报考指导。

国防生与普通大学生有何不同

抓好国防生(包括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国防生)的在校军政训练和日常管理,掌握国防生的思想和学习动态,注重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完成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军政训练任务的同时,利用寒暑假组织国防生到部队参观见学和实践锻炼,增强他们对部队的了解。国防生毕业时应具备军队干部的基本素质,能够基本适应岗位任职的需要。

国防生在培养期间实行全程筛选。高校和选培办进行跟踪考察,建立培养考核档案,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登记表》。不适合继续培养的,应取消国防生资格。

国防生与军校生的区别

军校生在军队院校学习,入校经复查复审合格后,即取得学籍和军籍,开始计算军龄。在校学习期间不缴学杂费、生活费、住宿费,实行军队供给制,统一着制式军装、佩戴学员肩章,每月领取津贴费。

国防生在地方普通高校学习,在校学习期间,每年享受一定数额的国防奖学金(每年10000元),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情况下,由军队进行必要的军政训练(所需服装由军队发放),毕业后入伍到部队工作,任命军官职务,军龄自毕业后入伍报到之日起算。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除不得享受其他义务性奖学金外,享有与国家统招生同等的权利。

国防生待遇

①对录取的国防生,由招生高校、选培办和学生本人三方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军队提供的每人每年10000元的国防奖学金(若提高奖学金,按新标准执行),同时也可享其他大学其它各种非义务性奖学金。

②军队利用课余时间或假期安排国防生军政教育训练及到部队参观见习等。

③国防生毕业时,可在服从部队需要的前提下,在各大军区,司令部所辖的作战部队、研究所、院校、后勤、武警、装备技术保障单位选择工作岗位,正式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中尉,享受同地区同职级军官待遇。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达到培养目标并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证书,政治、年龄和身体条件符合《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由部队根据培养目标、国防生本人所学专业和个人素质特长,按协议定向派遣到部队担任军(警)官。毕业入伍的国防生,在首次评授军(警)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专业技术等级以及住房等方面,与同期入部队院校学习的毕业学员同等对待。大学本科毕业的国防生,一般定为副连职(专业技术十三级),中尉军(警)衔

国防生并非毕业即就业,必须要到军队院校(具体主要与接收部队有关)集训一段时间方可,服役期限最短按照相关规定自军龄起算起8年。

违约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享受国防奖学金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终止协议:

(一)政治立场不坚定,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或行为,参加非法组织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

(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四)本人要求解除协议者;中途退学或转学者。

(五)因主观原因不能按学制时间完成学业、推迟毕业者或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者;未达到规定的军政训练大纲要求者。

(六)因身体原因,在一年内治疗后仍不符合检查标准者。

(七)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培养对象者。被终止协议的学生不再享受国防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选培办应按照计划,及时考察递补对象,做好递补工作。

在享受国防奖学金期间或毕业时不履行协议的学生,认定其违约。违约者必须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并应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因《国防奖学金发放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款原因被淘汰的学生,除退回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外,还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个别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因《国防奖学金发放和管理办法》第(五)款被淘汰的学生,需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因《国防奖学金发放和管理办法》第(六)款原因被淘汰的学生,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可不退还。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由选培办和高校共同负责,并报上级主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