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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我国2000多所高等院校中,可以分为国家教委所属院校、中央各部委所属院校和各省、市属地方院校。这三类院校在专业划分学校规模和毕业分配方向上存在着很多不同。

主管部门

我国高校主管部门,可以分为国家教委所属院校、中央各部委所属院校和各省、市属地方院校。

20世纪50年代初期,很多高校由部委和地方分别管理,通常分为教育部所属高校、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和地方所属高校三种类型。1992年后,部门办学的趋势减弱,中央和地方两级办学的新格局逐步形成。目前大体分为两种:中央部属高校、地方所属高校。这两类院校在专业划分学校规模和毕业分配方向上存在着很多不同。

中央部属

地方所属

地方所属省部共建

省部共建

地方高校依靠自己特色在省级政府支持下积极争取国家对应部委支持以拓展教育经费资源、提升自身水平的战略。历史上我国高等学校多隶属于国家不同的部委,各个部委办自己特色的高校。国家教育领导体制改革后,中央将原来的部委所属高校调整为教育部主管(教育部直属高校)和部分工信部主管,其他高校改由省级地方政府管理,即形成了高校隶属格局:少数中央部(委)属高校和多数地方政府所属高校。中央部属高校得到的资源较多,发展较快,而大多数省属高校得到的财政支持较少,其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是推动地方发展的软实力,是一个省的金字招牌,省级政府越来越重视区域内高校的发展。面对着部属高校在省级区域布局极不均匀,只有少部分高校才能遴选进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项目和国家部委属高校不能扩容这样的局面,高等教育资源不发达省份的政府为了做强地方高等教育,便大力支持省属高校依靠自身特色积极争取相关国家部委的资金和资源支持,就形成了“省部共建高校”。

共建形式

省级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省级政府与国家安监总局共建、省级政府与工信部共建、省级政府与农业部共建、省级政府与水利部共建、省级政府与铁道部共建、省级政府与交通运输部共建、省级政府与民政部共建、省级政府与国家海洋局共建、省级政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建、省级政府与国土资源部共建、省级政府与国家粮食局共建、省级政府与国家民委共建、省级政府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建、省级政府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省级政府与三大国家石油公司共建、省政府与国家烟草专卖局共同建成。

省级政府与教育部共建地方高校

2004年,教育部经过认真、慎重的论证和研究,决定与中西部无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省(自治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共建一所地方所属大学。此举旨在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促进高等教育的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间发展差异,提高我国高等教育整体水平,推进教育公平,更好地为西部大开发以及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自2004年教育部与河南省共建郑州大学以来,截至目前,教育部已与河南、新疆、云南、陕西等17个省(自治区、兵团)签订了分别共建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新疆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大学等22所高校的协议。共建工作开展以来,教育部与地方政府从宏观指导、政策、资金等各方面给予共建高校以大力支持,极大地推动了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教育部将视条件和可能给予省部共建高校一定的经费投入支持,对共建高校的改革、发展、建设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指导与扶持,指导共建高校制订完善战略发展规划、科学定位、办出特色,在区域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加强对共建高校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指导;扶持共建高校加强人才培养基地、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吸收共建高校参加教育部召开的直属高校的重要会议,进一步推动其与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相互学习与信息交流。

省级政府与工信部共建地方高校

除了省级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外,另一大的共建院校群体当属工信部与省级政府共建高校群体。这一共建体制的形成是为了解决一些高校在发展自身特色的同时能够获取省级政府的大力支持,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在共建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工信部共建高校的改革发展取得了可喜的进步,进一步理清了办学思路,学科建设等获得了快速发展,学校硬件条件和外部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对外交流的渠道进一步拓宽,与地方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更加紧密。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管理的一批高等学校,是中央部门直属高等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国范围共有75所高校。

二十世纪末,经过高校管理体制的调整,中国高等学校形成了中央政府和省级地方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统筹管理为主的新体制。除少数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高校以及行业特殊性强的高校继续由国务院委托教育部和其他少数部门管理外,多数高校由地方管理或以地方管理为主。

二十世纪末,经过高校管理体制的调整,中国高等学校形成了中央政府和省级地方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统筹管理为主的新体制。除少数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高校以及行业特殊性强的高校继续由国务院委托教育部和其他少数部门管理外,多数高校由地方管理或以地方管理为主。

教育部直接管理一批高等院校,目的是在探索改革上先走一步,在提高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经过世纪之交全国高校管理体制的调整,一批实力较强、学科特色鲜明的高校划归教育部管理,建国以来国家历次所确定的重点大学多为教育部直属高校。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75所)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75所)
北京市(24所):
北 京 大 学 中国人民大学 清 华 大 学
中央音乐学院 中央戏剧学院 中央美术学院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语言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华北电力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国际关系学院(教育部管理)
天津市(2所):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上海市(8所):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东华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江苏省(7所):
南京农业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东南大学 河海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江南大学 南京大学
湖北省(7所):
武汉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陕西省(5所):
长安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四川省(4所):
四川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山东省(3所):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吉林省(2所):吉林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广东省2所):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辽宁省(2所):东北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湖南省(2所):中南大学 湖南大学
重庆市(2所):重庆大学 西南大学
黑龙江1所):东北林业大学
安徽省(1所):合肥工业大学
浙江省(1所):浙江大学
甘肃省(1所):兰州大学
福建省(1所):厦门大学

中央各部委所属院校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直属高等学校(2所)
福建省(1所):华侨大学
广东省(1所):暨南大学
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高等学校(7所)
北京市(2所):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江苏省(2所):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黑龙江(2所):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陕西省(1所):西北工业大学
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2所)
北京市(1所):国防大学
长沙市(1所):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6所)
北京市(1所):中央民族大学
湖北省(1所):中南民族大学
四川省(1所):西南民族大学
甘肃省(1所):西北民族大学
宁夏区(1所):北方民族大学
辽宁省(1所):大连民族学院
公安部直属高等学校(5所)
北京市(1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辽宁省(1所):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河北省(1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河南省(1所):铁道警察学院
浙江省(1所):公安海警学院
交通运输部直属高等学校(1所)
辽宁省(1所):大连海事大学
共青团中央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1所)
北京市(1所):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外交部直属高等学校(1所)北京市(1所):外交学院
司法部直属高等学校(1所)河北省(1所):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卫生部直属高等学校(1所)北京市(1所):北京协和医学院(原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高等学校(1所)北京市(1所):北京体育大学
中共中央办公厅直属高等学校(1所)北京市(1所):北京电子科技学院
中华全国总工会直属高等学校(1所)北京市(1所):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中华妇女联合会直属高等学校(1所)北京市(1所):中华女子学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直属高等学校(3所)
天津市(1所):中国民航大学
四川省(1所):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广东省(1所):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直属高等学(1所)河北省(1所):华北科技学院
中国地震局直属高等学校(1所)河北省(1所):防灾科技学院
中国海关总署直属高等学校(1所)上海市(1所):上海海关学院
国家林业局直属高等学校(1所)江苏省(1所):南京森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