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下列情形的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可增加6分投档
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可增加5分投档
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省中学生体育比赛(不含少年赛)获个人单项前三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并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比赛成绩标准的应届考生。
2.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考生。
3.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非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满五年(引进的优秀人才和现役军人子女的户籍要求满三年),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非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所在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满三年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汉族考生。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取其最高分值,且不能累加。高考加分仅限投档时使用,在录取时是否使用,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可优先录取
1.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残疾军人和残疾人民警察;
4.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
5.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一级至四级人民警察子女。
(八)军人子女优先录取的办法,按照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海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政干〔2013〕33号)文执行。
十二、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投档成绩达到招生学校录取要求的考生,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三、其它招生
部分高等学校的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及各类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录取通知书的发放和新生入学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考试局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的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的考生。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到档案保管单位领取纸质档案,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纸质档案,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十五、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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