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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7-06-20 17:32 来源:格伦教育

八、计划管理

(一)原则。坚持按计划招生,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生计划管理的规定,未经教育部分送和自治区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高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高校申请,广西招生考试院审议批准后,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我区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我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经与广西招生考试院协商一致后,在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及时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二)定向计划。高校经向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区招生。

(三)预留计划。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广西招生考试院负责收集、整理、编制招生计划信息,委托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印制发行《2017年普通高考指南——招生计划篇》,并于填报志愿开始前予以公布。在公布的计划信息中,包括学校代码、学校名称、学校招生总数、专业代码、专业名称、专业招生数、科类、学历层次、学制、计划形式等。

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对招生来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高校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教育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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