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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下达2014年普通高职(专科)单独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4-02-07 17:54 来源:新疆自治区教育厅

各有关普通高等院校:

为推动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探索适合高职院校特点的考试招生录取选拔机制,现就做好2014年普通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院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策部署,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元化选拔录取机制。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不断提升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2014年自治区下达单独招生计划6473名,其中民语系招生计划2627名,占总计划41%;双语班招生计划1213名,占民语系计划的46%。

(一)招生院校: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新疆职业大学、昌吉职业技术学院、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新疆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学院和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14所高职(专科)院校。

(二)生源范围:取得2014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学生均可报考,优先招收少数民族学生。

(三)招生专业:优先安排自治区重点产业紧缺人才以及社会需求量大、就业率高、就业前景好的专业。

(四)教学管理:原则上各专业学生需单独编班教学,制定单独的人才培养方案。自治区教育厅将对单独招生教学质量进行监控,教学质量不达标的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资格。

(五)组织宣传:各院校要科学、周密的制定单独招生方案,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六)录取: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院校负责、招办监督、自我约束的原则。各院校要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和校内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单独招生工作。认真按照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加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着力规范办学招生行为,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考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确保单独考试安全和录取公平公正、阳光。

(七)优惠政策: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及全区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考生,在毕业当年,考生可以向具有单独招生资格的院校提出免试申请,进入具有单独招生资格的院校对口专业学习。

三、各院校要加强领导,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招生工作中发生考场组织混乱、擅自突破规定招生规模、存在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院校,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追究相应责任,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资格或示范院校资格。对在单独招生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处理。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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