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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7-04-14 16:31 来源:格伦教育

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35.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根据我区上传的计划设置等要求,编制在我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时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36.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接收内地高校给自治区投放招生计划的总规模,同时审核、汇总自治区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自治区所属高校拟安排的跨自治区招生计划,应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37.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负责通过《新疆招生与考试》及新疆招生网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在汇总编辑各高校在我区的招生计划期间,会在网上与各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和说明,各高校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进行计划核对、确认工作。

38.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我区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我区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安排招生。

39.录取期间,各高校对分专业计划的调整工作,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并须征得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高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投档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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