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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招生章程(2015年)

2015-06-10 15:30 来源:格伦高考

第十七条  按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依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在征集志愿仍不足的情况下,则将剩余计划调剂至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以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录取过程中,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往届生、应届生及男生、女生限制。

第十九条  我校保送生招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艺术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以及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以及我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我校招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公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我校制订的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上海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采用按学分收取学费的收费政策:普通本科专业每年预收5000元,其中建筑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每年预收6000元;艺术类专业每年预收10000元;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每年预收6500元,三、四年级每年预收16000元;机械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年预收15000元。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标准不同,一般为每学年600-1200元。

第二十三条  我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bkzs.tongji.edu.cn,招生咨询电话:021-65982643、65983643、65981523,传真电话:021-65981513,电子信箱:tjzsb@tongji.edu.cn。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1-65980710。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同济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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