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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14-05-15 16:36 来源:网络资源

二十二、录取

高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录取工作由省招委组织实施。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一)高校和省招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级招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录取时,在考生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分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招生部门及高校充分尊重考生志愿,考生本人也要对自己所填报的志愿负责。对完成投档程序后又申请放弃本人志愿而要求改投其它院校的,取消其在同批次院校投档的资格。正式录取的考生不换录。

(三)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四)我省按照以下顺序分批次录取:

1.提前单独录取本科:军队(国防生、飞行员)、公安(警察、司法)、公共安全院校,教育部直属重点师范大学师范类(含民族班、预科),航海类,体育类,艺术类,港澳院校,北京外国语大学,外语类院校小语种,外交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和经我省批准提前单独录取的院校。

2.提前单独录取本科定向:提前单独录取院校的本科定向计划、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本科)、西藏大学面向六州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就业定向招生计划。

3.第一批本科:“985”、“211”工程院校和经教育部、我省批准列入第一批录取的院校(专业)及其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

4.第二批本科:一般本科院校(专业)及省外院校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

5.省内院校民族预科:限招六州少数民族考生、海东市一区五县及大通、湟中、湟源县农村户口少数民族考生。

6.第三批本科: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

7.提前专科:艺术类、体育类、公安类专科,专科院校民族班、预科、藏汉双语班,对口高职,五年直升班。

8.提前专科定向:提前单独录取专科院校中的定向招生计划、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专科)。

9.普通专科:本科院校中的专科班、独立设置高等专科、高职院校、本科院校的二级职业学院的专科等。

10.省内高职院校面向青南地区定向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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