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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14-05-15 16:36 来源:网络资源

三十八、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要严肃考试招生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高校招生监督监察,严格落实高校招生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和纪律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相应行政和纪律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对参加我省普通高考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认定与处理。

2.考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考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考区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对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处理。

(二)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依据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相应条款认定和处理。

三十九、附则

(一)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考务工作未尽事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二)《主考、副主考职责》、《监考员职责》、《考试实施程序》、《考试规则》、《试卷保管、分发环节监控录像回放工作要求》见教育部201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附件。

(三)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在高校规定的时间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四)本《细则》由省招办负责解释。

(五)各市、州、各考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将本《细则》全文转发至辖区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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