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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14-05-15 16:36 来源:网络资源

四、组织管理

按照安全、公平、科学、规范的考试原则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招委会是本辖区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以及考生资格审查、标准化考点日常维护和升级等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是直接责任人。

(一)充分发挥各级招委会在统筹协调、综合治理考试环境方面的作用,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主动与招委会成员单位协调配合,落实本地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完善联动保障机制和责任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制、问题报告制、过程督察制和追究问责制。

(二)考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在当地政府、招委会的领导下,组织管理、实施本考区的考试工作。

设立考区委员会,由政府分管负责人任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招考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由公安、保密、纪检监察、无委会、工商、电力、城管等与考试直接相关联的部门负责人组成。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高考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三)每个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以上,由考区招委会主任聘任。主考由考点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至少1名副主考应来自其他学校。主考全面负责对本考点考试工作指挥和突发(偶发)事件处置、协调,并按上级指令及时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和有关单位值守人员做好相应工作。

考点设立考务组、视频监控组、医疗卫生组、保卫组、后勤服务组、保密组等。

(四)层层落实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严格岗有所责、责有所究的招考工作治理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招考工作实际,认真梳理目标任务,细化阶段性工作规程,落实工作责任。高考前,省招委会主任与市、州招委会主任签订责任书;市、州招委会主任与所辖考区招委会主任签订责任书;考区招委会主任与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考点主考签订目标责任书;考区招办、考点主考要严把选聘、培训考务(监考)人员关,并与所有考务(监考)人员签订责任书。

明确四个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即: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考生资格审查、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由政府负责,政府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考试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考务管理由招生考试部门负责,招办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考试实施由考点主考负责,考点主考是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根据招考工作岗位职责和对每个人的分工要求,逐级、分别落实责任制、签订责任书,把招考工作各项职责落实到岗到人。

(五)做好招生宣传和服务工作。有关考试招生政策的宣传信息,由教育部、省考试管理中心统一发布。要进一步优化招生宣传服务,创新宣传形式,完善信息查询服务平台,做好高校招生政策宣传、咨询;及时回应处理考生关切,适时发布招生预警,畅通考生申诉渠道。考试期间,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便利;积极创造条件,营造温馨考试环境,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试服务;热情关爱弱势群体考生。

(六)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公布并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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